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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案

来源:蓝兹情感
第1种观点: 【基本案情】【典型意义】  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大额拆迁补偿款,但其将拆迁款取走,不用于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,同时虚假申报个人财产,在执行对其实施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,属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、裁定而拒不履行,情节严重,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。响水县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密切配合,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,并公开宣判,起到很好惩治与警示效果。

第2种观点: 法律分析: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其中依据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,“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情形”是指: (一)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、违反人民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,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; (二) 伪造、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,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,妨碍人民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 (三)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、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、退出土地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 (四) 与他人串通,通过虚假诉讼、虚假仲裁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 (五) 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、冲击执行现场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 (六)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、围攻、扣押、殴打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 (七)毁损、抢夺执行案件材料、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、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 (八) 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,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第3种观点:  【基本案情】 【典型意义】 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,以和妻子协议离婚的方法,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,并私自将查封的房产予以出售,致使判决无法执行,情节严重,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。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,并依法定罪判刑,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,维护了司法权威。同时促使被执行人的前妻主动帮助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债务,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,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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