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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私自执行判决书

来源:蓝兹情感
第1种观点: 【基本案情】【典型意义】  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大额拆迁补偿款,但其将拆迁款取走,不用于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,同时虚假申报个人财产,在执行对其实施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,属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、裁定而拒不履行,情节严重,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。响水县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密切配合,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,并公开宣判,起到很好惩治与警示效果。

第2种观点: 法律分析: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其中依据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,“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情形”是指: (一)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、违反人民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,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; (二) 伪造、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,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,妨碍人民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 (三)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、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、退出土地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 (四) 与他人串通,通过虚假诉讼、虚假仲裁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 (五) 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、冲击执行现场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 (六)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、围攻、扣押、殴打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 (七)毁损、抢夺执行案件材料、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、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 (八) 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,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第3种观点:  【基本案情】 【典型意义】 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,以和妻子协议离婚的方法,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,并私自将查封的房产予以出售,致使判决无法执行,情节严重,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。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,并依法定罪判刑,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,维护了司法权威。同时促使被执行人的前妻主动帮助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债务,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,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。

第1种观点: 【基本案情】【典型意义】  本案中,被执行人拒收民事判决,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,在执行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况下,私自转让查封财产并将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和个人消费,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,属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。机关、检察机关、人民依法予以侦查、起诉和审判,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,维护了司法权威。

第2种观点: 法律分析: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其中依据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,“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情形”是指: (一)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、违反人民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,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; (二) 伪造、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,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,妨碍人民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 (三)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、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、退出土地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 (四) 与他人串通,通过虚假诉讼、虚假仲裁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 (五) 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、冲击执行现场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 (六)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、围攻、扣押、殴打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 (七)毁损、抢夺执行案件材料、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、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 (八) 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,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第3种观点: 【基本案情】【典型意义】  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大额拆迁补偿款,但其将拆迁款取走,不用于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,同时虚假申报个人财产,在执行对其实施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,属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、裁定而拒不履行,情节严重,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。响水县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密切配合,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,并公开宣判,起到很好惩治与警示效果。

第1种观点: 法律分析:不能私自执行,原告只能提供可执行财物的线索,无权自行其事,产生后果自负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、裁定,当事人必须当时开始履行。一方拒绝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,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。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,当事人必须履行。一方拒绝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。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。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、中断,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、中断的规定。前款规定的期间,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;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,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;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,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。

第2种观点: 法律分析:负有执行人民判决、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判决、裁定的行为“情节严重”1、在人民发出执行通知以后,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巳被依法查封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,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2、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提供担保的财产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3、以暴力、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4、聚众哄闹、冲击执行现场,围困、扣押、殴打执行人员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5、毁损、抢夺执行案件材料、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、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,造成严重后果的6、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对人民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第3种观点: 法律分析: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书是指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。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。判决书内容包括:(一)案由、诉讼请求、争议的事实和理由;(二)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、适用的法律和理由;(三)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;(四)上诉期间和上诉的。判决书由审判人员、员署名,加盖人民印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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